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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建功

【管理制度】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3855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省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50%以上,全国“巾帼文明岗”原则上女性应占集体人数60%以上,岗位负责人(岗长)为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七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单位领导要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创建单位要建有创建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纳入整体工作安排。

第八条  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岗员中须有获得各级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九条  服务规范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有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

第十条  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在参加重大活动或以“巾帼文明岗”岗员身份参加活动时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岗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十二条  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有细化的创建标准,突出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有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考核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第十三条  创建档案健全。要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有创建工作的网页,没有外网的可建立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上网,随时更新。

第十四条  学习制度完善。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积极开展学习与技能比武活动,岗位成员热爱学习,积极提升自身和团队素质。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延伸。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评所创层级巾帼文明岗的应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与表彰激励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妇联)提出申报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最后认定表彰。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九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推荐、申报、认定一次。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以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文件形式进行认定并命名表彰,并授予省“巾帼文明岗”奖牌。

第二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命名授牌,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认定、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考核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账管理、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三要考核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评价;四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的评价;五要对申报集体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岗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二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可列为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各市协调小组及省级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行业或系统认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管理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对“巾帼文明岗”的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制度。采取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确保每个全国岗和省级岗带一个下级岗和一个争创岗,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岗位创建水平。

(五)实行动态和协助管理制度。从2016年(含)起,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四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到省、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将对各地“巾帼文明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应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摘牌:

1、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7、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市、县(市、区)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省级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1月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浙巾双协[2009]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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