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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建功

【管理制度】玉环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3977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5     

第一章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指以女性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女性先进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以促进女性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率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女性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全市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专业市场等以女性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各级妇女组织不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比50%以上,岗位负责人(岗长)为女性。除专业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第七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创建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为创建活动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有创建领导小组,专人负责。

第八条  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技能熟练,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热心参加志愿服务、共建结对和帮扶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重视学习培训和岗位文化建设。建立电子台账提升创建水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

第十条  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在参加重大活动或以“巾帼文明岗”岗员身份参加活动时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优质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有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有亮点,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三章  申报、考核与认定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至少一年以上。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三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创建单位提出申报目标,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集体,统一进行认定授牌。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成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要运用、借助新闻媒介和活动载体,大力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要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等骨干力量,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列入本单位干部推荐、培养、使用的重点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各创建单位、各行业开展的创建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指导,制定修改有关政策和考评标准;负责管理申报、考核验收及命名表彰工作。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统一摆放或悬挂争创巾帼文明岗标牌;已被命名的巾帼文明岗,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岗标牌。标牌、牌匾和承诺卡等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对督查中发现创建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的,取消荣誉称号,并由原授牌单位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6、若单位或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7、已不具备“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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