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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关于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规定

点击次数: 5341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2/29     
各科室:
 
医药企业的营销人员通过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统方,掌握医院药品、耗材使用信息等,并以此为依据向有关人员送“回扣”,促销自己代理销售的产品。医药“回扣”腐蚀医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其后果是严重扰乱医院医疗秩序,败坏医德医风。
 
为商业目的“统方”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因此,统方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为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
 
为加强管理中,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杜绝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行为。医院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一、明确“统方”的定义,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行为。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行为,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统方”已经成为药品不正当购销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严禁任何形式、任何目的“统方”行为。
 
二、加大对“统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1、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医药营销人员和医生之间牵线搭桥,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医院中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的“统方”行为,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回扣”相关的信息,干扰医生正常的临床用药,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2、严禁利用医院内部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临床用药情况等医疗信息。医院信息部门要采取严格控制全院计算机网络的共享信息,防止工作人员利用统计、报告、分析等方式,取得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医药营销人员;
3、严禁对外泄漏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公示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检测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漏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1、对违反规定私自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药营销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者为此提供方便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院招的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予以解聘、解除合同或辞退。正式职工予以待岗半年,并扣除其在待岗期间的月奖金,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晋升晋职。中层以上干部的,同时予以免职。
2、根据玉医党[2010]12号《玉环县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违规人员扣职业道德考核分5分;按每下降1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3%,扣完为止;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科室负责人对科室员工负领导责任。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科室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科室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的奖金,并根据玉医党[2010]12号《玉环县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所在科室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
4、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上报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四、职工有监督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义务。
举报他人违纪违规事件,经调查基本属实,按玉医党[2010]12号《玉环县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予以加分,并视情节酌情奖励。
 
五、此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并由纪检部门负责落实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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