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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玉环市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1636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1/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及行业作风建设,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使职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有客观、量化的评价标准,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行业纪律“八不准”》、《临床行医“十个严禁”》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道德是职工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职工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指导职工从事医疗、服务等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职工应具备“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廉洁行医、文明服务”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 职业道德积分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激励为主、奖惩结合、全程监督、重在预防。
 
第五条 职业道德积分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管理,下设办公室,由行风办兼。
 
第六条 本办法实行积分制,基准分为80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年终进行总评,次年重新记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
 
 
第二章 加分细则
 
第八条 下列行为给予一般性加分,其中第(一)、(二)、(三)、(四)、(七)款年度最高得分为5分,第(一)、(二)、(三)款相加年度最高得分为8分,第(八)款年度最高得分为2分:
(一)、回访或调查表中被提名为最满意工作人员的,每人次加0.1分;院工休座谈会上被表扬的,加0.1分;院社会监督员会议上被表扬的,加0.5分;
(二)、受表扬信表扬的,提名1人的加0.5分,提名超过1人,每人次加0.3分;
(三)、锦旗、锦匾获得者,提名1人的加1分,提名超过1人,每人次加0.5分;
(四)、拒收或上交“红包”、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或拒绝病员、药商宴请且有相关人员证明的,每例加0.3分;
(五)、协助医院(保安科人员除外)进行医托整治,根据情节及成效,每例加0.5-1分(由保卫科审核登记);
(六)、拾金不昧者,按金额等情节每次加0.2-0.5分(由行风办审核登记);
(七)、参加无偿献血,200ml的每次加1.0分(由医教科审核登记);
(八)、参加医院组织的义工、义诊、送医下乡等活动,使用自己休息日的,一个工作日加0.5分;参加医院、医院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组织的各类下乡、演出等活动,使用自己休息日的,每项加0.5分。以上项目,属于科室的,要先将计划上报相关的职能部门;属于个人的,要先向相关科室和职能部门申报(由相关部门审核登记);
(九)、积极制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取得明显效果的,根据情节每例加1-2分;
(十)、因良好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院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十一)、其他医院临时规定的职业道德加分内容。
 
第九条  下列行为给予特别加分:
(一)、主动上交回扣,根据回扣款额及情节,每例加1-2分;
(二)、举报他人收受“红包”、回扣或其它违纪违规事件,经调查基本属实,每例加2-5分,主动协助调查,提供相关有效线索的,每例加2-3分;
(三)、见义勇为或在突发性事件处置中表现突出的,根据情节每例加2-5分;
(四)、因职业道德行为表现突出,受到媒体表扬的,市级每次加3分,省级每次加5分,国家级每次加10分(由院办审核登记);
(五)、根据浙卫发[2008]319号《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和我院玉医[2008]53号《转发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医德考评结果为良好的(80-89分且无一项扣15分),加1分;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90分以上且无扣分),加5分;
(六)、获得局级以上奖励、先进和各类技能比赛名次等,均予以加分,局级加1分,县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由院办、党委办、医教科、护理部审核登记)。
 
 
第三章 扣分细则
 
第十条 下列行为给予一般性扣分:
(一)、回访或调查表中被提名为不满意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2分;院工休座谈会上被批评查证属实的,扣0.2分;院社会监督员会议上被批评查证属实的,扣1分;满意度调查,连续三个月不达标(病房<90%,门诊<85%,)科室整改措施无效,科室每人次扣分1分; 
(二)、受到投诉或批评信批评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1分;因相同事件反复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在前次扣的分数上加倍扣分;
(三)、根据行风学习要求,科室每季度组织职工学习一次,学习有记录,科内人员参学率达90%,集中组织考核,平均分达85分以上,没有达标,扣科室领导0.1分;
(四)、病区、门诊意见簿,科主任或护士长每周签署意见,超过一周未签署意见的,扣科主任或护士长0.1分,超过2周未签署意见的,扣科主任或护士长0.2分,以此类推,全年累计6个月没有签署意见的,加扣科主任或护士长0.5分,科主任和护士长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由行风办检查审核登记);
(五)、行风、投诉反馈到科室,需职能科室领导、科主任、护士长等签署意见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意见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初步答复、原因分析或作出整改措施的,每例扣0.2分,全年累计3例没有签署意见的,相关职能科室领导、科主任、护士长等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由行风办审核登记);
(六)、违反医保、物价政策,受到病人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处罚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及后果每次扣0.5-3分(由医教科、财务科审核登记);
(七)、出具虚假医疗诊断书或伪造病历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及后果每次扣5-10分(由医教科审核登记);
(八)、滥用药械或检查,经调查属实的,每例扣1-3分(由医教科审核登记);
(九)、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造成医疗缺陷或差错引发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争议,导致医院赔款的,每起扣3-10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倍扣分(由医教科审核登记);
(十)、私自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者为此提供方便的,每次扣5分(由药剂科或信息科审核登记);
(十一)、帮助药械代表介绍、推销产品的,私自接待医药代表的,根据情节及后果每次扣5-8分,代理或销售药械的,加倍扣分;
(十二)、抄袭一般性文章,每次扣1-2分;抄袭学术性文章、考试作弊、骗取学分、剽窃学术成果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每次扣3-5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加倍扣分;(由医教科、护理部、院办审核登记);
(十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院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受到媒体批评的,市级每次扣3分、省级每次扣5分、国家级每次扣10分;
(十四)、行政、后勤、财务等职能科室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引发差错、各类事故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及后果,扣5-8分;被其他部门、科室或病人投诉的,经调查属实的,每例扣1-3分;
(十五)、职工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科室负责人予以隐瞒、包庇的,一经查实,职工扣1分,科室负责人扣1.5分。
 
第十一条 与药品使用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相关的扣分:
(一)、医生使用某种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连续3个月居第一,且无正当理由,扣2分(由药剂科、医教科审核登记);
(二)、医生使用某种药品用量(数量和金额)超过当月全院使用总量的50%,且无正当理由的,扣1分;超过60%,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分(由药剂科、医教科审核登记);
(三)、抗菌素使用比例标准超过2%的医生个人扣1分;抗菌素使用比例标准超过3%以上的科室,扣科主任1分(由药剂科、医教科审核登记);
(四)、医生个人累计2个月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的,扣1分;累计2个月以上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的,每增加1个月的,加扣0.5分(即累计3个月的扣1.5分、累计4个月的扣2分),以此类推(由医教科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与医德考评相关的扣分:
根据浙卫发[2008]319号《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和我院玉医[2008]53号《转发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医德考评结果予以扣分:
(一)、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得分为60-79分)的,考评得分小于65大于60分的,扣1分;
(二)、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得分为60分以下)的,扣20分(见《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下列属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惩罚性扣分,每次扣20分:
(一)、收受回扣或变相回扣;
(二)、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各种数据获得积分分值者,视情节处以获得分值的5-10倍扣分。
 
 
第四章 记分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职业道德积分成绩每季度统计、记分一次,由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行风办)提供数据,供职工查询核对。
 
第十六条 职工有监督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义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行风监督员,也可直接报告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科室行风监督员在季末要将科内职工相关加减分项目的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填写《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反馈表》,送交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院办、党委办、行风办、医教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审核相关加减分项目的数据,在季度末送交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行风办),由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统一审核和汇总。
 
第十八条 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会议,对加减分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涉及难以确定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减分,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所记分值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向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行风办)提出复查,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行风办)须在10天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交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裁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年度内,职业道德积分在全院排名前列的,由院部授予“职业道德建设优秀奖、鼓励奖”。
 
第二十一条 职工职业道德积分与科室、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一)、年度内职业道德积分<80分的,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年度内职业道德积分≤75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三)年度内职业道德积分≤7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晋升晋级;
(四)、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得分为60-79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五)、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晋升晋级;
(六)、科内职工积分<80分的比例超过总人数10%的科室,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
(七)、凡因属实投诉被扣分的,虽然年内职业道德积分因加分等原因≥80分的,仍然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职业道德积分与年终奖金挂钩,年度内积分<80分的,每下降1分扣除当年年终奖金3%,小于或等于0.5分按0.5分计算,大于0.5分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大于1分按实际分值计算,扣完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行风办)具体实施,最终确定权属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办法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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