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药程序
点击次数: 5907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7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要求, 因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原则上药房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可办理退药情况:凡在我院门、急诊挂号就诊后,由首诊医师根据病情,使用院内处方,在本院药房购药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予以退换。
1.因用药出现过敏反应,但前提必须:
①大输液未拆包装的 ②独立包装的针剂 ③口服药未拆包装的。
2.药品存在质量问题:①药品有破损(需当面验清)②药品过期。
3.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4.急诊病人收入院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5.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注:退回药品是由我院药房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的药品相符;药品应包装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药品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