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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备案制度
点击次数: 4195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2/8/12 根据浙药办发【2011】13号文件要求,为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我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备案采购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和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使用科室提出备案采购申请,填报药品备案采购需求登记表.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备案
第三、采购必须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工作平台进行,备案采购的申请、审核批准。
第四、备案采购分为临时备案采购和长期备案采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医生可申请临时备案采购,临时备案采购适用于临床特殊情况:
(一)通用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由于中标人违约或其他因素(如缺货、配送不及时等)造成中标品种不能及时供应,难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属于专科用药、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及突发事件、中毒等特殊治疗、抢救用药,已中标品种不能满足临床医疗救治需求的药品;
(三)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药临床验证或市级及以上科技、卫生、教育等部门立项的医疗机构科研项目所需药品;
(四)单一病人使用中标品种药品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且无其他可替代品种,该病人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室医生可申请长期备案采购:
(一)原确定的中标品种存在质量问题被取消供货资格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影响临床治疗,且无其他同类可替代品种的药品:
(二)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以后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以注册批件为准);
(三)我院科室医生用于特殊病种治疗,在一年内已对同一产品实施3次及以上临时备案采购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备案采购: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产品资质不符合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求的;
(二)申请前两年内该药品发生过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
(三)该药品生产企业被取消本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资格的;
(四)该药品在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登记在案的;
备案采购药品按以下操作流程进行:
1、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填报药品备案采购需求登记表;需提交申请使用药品名称,时限、申请使用范围和备案采购理由 (如疾病诊断证明、课题立项证明等)。
2、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备案。
3、到药械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