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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建功

【管理制度】台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6119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5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女性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女性素质、促进女性发展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增强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女性树新风、建业绩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女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女性恪尽职守、文明从业、改革创新、实干争先,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新台州建功立业。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两新”组织中开展。市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交易市场、社区、农村、楼宇等以女性为主体的集体、岗位(班、组、队、站、所、岗、柜、店、台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女性人数占比50%以上,且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为女性。除商品交易市场等特殊领域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单位领导重视,创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明确创建目标,指定专人负责,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3、岗位成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技能熟练,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热心参加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社会公益活动。有获得岗位能手、服务明星和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4、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重视学习培训和岗位文化建设。建立电子台帐提升创建水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借助网络信息化平台展示“巾帼文明岗”风采。

5、有明显的创建标识,公开的服务承诺,完善的便民设施和高效的团队。创建活动成效显著,体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第三章 申报  考评  认定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申报制,在统一申报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体现严肃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至少一年以上。

第七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创建单位一般在第一季度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目标,经其初步审查后报台州市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或委托人员对创建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社会公众意见,确定符合市级“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名单,进行认定授牌。

第八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努力拓展创建的领域。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在相关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应积极体现人才效益。对“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和巾帼建功标兵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将其列为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基地。

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布在县(市、区)的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管理,市直相关单位协同管理;市直相关单位的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管理,文明岗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三条  加大对市“巾帼文明岗”动态管理的力度。市“巾帼文明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社会监督。督查中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到期仍不达标的,应以文件形式取消其荣誉称号。市“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定期进行自查,自查情况由创岗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3、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不合格的;

4、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因单位撤并或人事变动,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其情况说明报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规格为:长50cm、宽38cm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两项”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台巾协办(200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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